少广补遗第五篇
开抽偶「立失之」半积合失内奇偶诸层,取层内数偶者去之。先得径数,以法算得底数。
其一得径偶。
径之立方与三平方及倍径并之,一十二而一之,减原实为正实。 以半径除正实,得数复分半径奇偶御之。半径奇者,置半径,加一为方,而二除之,以并半径除正实之数,复二除之,平方开之。方之所得之数,五除减一,与半径减一之数并之。 半径偶者,置径,四除之。复置径,四除之而加一,各为方,以并半径除正实之数,减一而二除之,带一纵方开之。方之所得之数,五除减一,与半径并之。 如得正实之后,或半径除之不尽,与虽尽而并别数。平方带一纵方开之不得者,设别法如下条。如前取径之立方与三平方及倍径并之,一十二而一之。复置径,益二而二除之。取其数为平方,减一,与前数并之。减原实为正实。 半径除正实,得数分半径之奇偶御之。 半径偶者,置径,四除之,而益一为平方。以半径除正实之半,并之平方开之。开得之数,五除减一,与半径并之。 半径奇者,置半径,益三而二除之为方。复置半径,益三而二除之,转减一为方,合之以并半径除正实之数,减一而二除之,带一纵方开之。方之所得之数,五除减一,与半径益一之数,并之
其一得径奇。
置径减三,而取其倍数及其立方,与三平方并之。六而一之,减原实之倍数,为正实。 置径,减一而二除之为法,分法之奇偶御之。 法奇者,法除正实,得数有余,实之不及法者,别存之。次置法,减一为方,并法除正实之数,以方开之。余实之不及方者,法因之而折半。若前有剩实者,亦折半,并之,以平方开之。 偶者,法除正实,得数有余,实之不及法者,别存之。次置法,二除之,复置法,二除之而减一,各为方,倍之,以并法除正实之数,减一而平方开之。余实之不及方者,法因之而折半。如前有剩实者,亦折半并之,以平方开之。 凡余实因半法不可方者,前一方所商未善也,退方根别商之。 余实之方二因之而减一,为正方。与前方较其赢绌,若正方绌者,径之减一之数并之也。其绌以法之加二,其赢以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