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明] 徐溥等 撰 · [明] 李东阳等 重修

印信

本部铸印局专管铸造印信,具有定式。其后又有铸换辨验等例,今列其后,仍以印信制度附之。诸司职掌:

一、凡开设各处衙门,合用印信,札付铸印局官,依式铸造、给降。其有改铸、销毁等项,悉领之。事例: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年久篆文平乏,不堪用使,具奏铸换,候领新印,然后以旧印缴纳。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铸印局,辨其印信真伪。弘治十三年奏准: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十四年议准:在外大小衙门印记年久,印面平乏,篆文糢糊者,方许申知上司,验实具奏,铸换新印。其旧印送上司,付公差人员缴部,仍发铸印局看验。若印记新降未久,捏奏烦扰,虽已铸换,仍将申奏官吏治罪。印信制度

内阁银印,直纽,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著篆文。

征西、镇朔、平羌、平蛮等将军,银印,虎纽,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叶篆文。

宗人府、五军都督府,俱正一品,银印,三台,方三寸四分,厚一寸。

六部、都察院,并在外各都司,俱正二品,银印,三台,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衍圣公、张真人、中都留守司,俱正二品,各布政司从二品,银印,二台,方三寸一分,厚七分。景泰三年,赐衍圣公三台银印。

顺天、应天二府,俱正三品,银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厘。

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及京卫并在外各按察司、各卫,俱正三品,苑马寺、宣慰司俱从三品,铜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

大仆寺、光禄寺,并在外各盐运司,俱从三品,铜印,方二寸六分,厚五分五厘。

鸿胪寺并在外各府,俱正四品,国子监并在外宣抚司,俱从四品,铜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

翰林院、左右春坊、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六部各司、宗人府经历司,并在外各王府长史司、各卫千户所,俱正五品,司经局、五府经历司,并在外招讨司、安抚司,俱从五品,铜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厘。

在外各州,从五品,铜印,方二寸三分,厚四分。

都察院经历司、大理寺左右寺、五城兵马司、大兴、宛平、上元、江宁各京县及僧录司、道录司,并在外中都留守司经历司、断事司,各都司经历司、断事司,各卫百户所长官司,及各王府审理所,俱正六品,光禄寺大官等署,并在外各布政司经历司、理问所,俱从六品,铜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厘。

吏科等六科、行人司、通政司经历司、工部营缮所、太常寺典簿厅、上林苑监、蕃育等署,并在外各按察司经历司、各县,俱正七品。中书舍人,顺天、应天府经历司,京卫经历司,光禄寺典簿厅,太仆寺、詹事府各主簿厅,并在外各卫经历司,盐运司经历司,苑马寺主簿厅,宣慰司经历司,俱从七品,铜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

户部、刑部、都察院各照磨所,兵部典牧所,国子监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鸿胪寺、钦天监各主簿厅,并在外各布政司照磨所,各府经历司,及各王府纪善、典宝、典膳、奉祀、良医、工正各所,宣抚司经历司,俱正八、从八品,铜印,方二寸,厚二分五厘。

刑部、都察院各司狱司,顺天、应天二府照磨所、司狱司,鸿胪寺司仪署、司宾署,国子监典籍厅,上林苑监典簿厅,内府宝钞等各库,御马仓、草仓,会同馆,织染所,文思院,皮作局,颜料局,鞍辔局,宝源局,军器局,都税等司,教坊司,并在外留守司司狱司,各都司司狱司,各按察司照磨所、司狱司,各府照磨所、司狱司,及各王府长史司、典簿、厅、教授、典仪所,各府卫儒学、税课司、阴阳学、医学、僧纲司、道纪司,及各巡检司,俱正九、从九品,铜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厘。

各州县儒学、仓库、驿递、闸坝、批验所、抽分竹木局、河泊所、织染局、税课局、阴阳学、医学、僧道司,俱未入流,铜条记,阔一寸三分,长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

已上俱直纽,九叠篆文。

监察御史,铜印,直纽,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叠篆文。

总制、总督、巡抚等项并镇守公差等官,铜关防,直纽,阔一寸九分五厘,长二寸九分,厚三分,九叠篆文。明会典卷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