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七十五
礼部三十四
奏启本格式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于朝廷者为奏本,东宫者为启本,皆细字。后在京诸司以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启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今列于后。洪武礼制:
某衙门某官姓某等谨奏:为某事备事由。今将原发事由、照行事理,备细开坐,谨具奏闻。某事缘由毕。前件事理议拟依某律科断施行。某事缘由毕。前件伏候敕旨。如有勾问职官或支拨钱粮之类,则依此式写。已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计字若干,纸几张。右谨奏闻。如一事奏请,则于此下写伏候敕旨,谨奏。洪武年月日。
某衙门某官姓某官姓某年月日下止列见在某官姓佥名,不得于背后书字。或有差故缺员者,不必列衔。
某衙门某官臣姓某谨奏:为雨泽事。据某人状呈,洪武几年几月几日某时几刻下雨,至某时几刻止,入土几分,谨具奏闻。已上为雨泽事起,至入土几分止,计字若干个,纸几张。右谨奏闻。
洪武年月日列衔如前式。启本同此式,但奏字写作启字。若有请,则敕旨字写作令旨,余皆同。题本格式:
某衙门某官等谨题,为某事备事由,谨题请旨。如不用请旨,止云谨具题知,余同事例。
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启本内,官员正面真谨佥名,当该吏典于纸背书名画字。如有事故官员,不许写列空衔。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致漏失。又六部等衙门,凡差人有事公干,所在府州县,止是具奏启本,付差去人,回还复命,赴当该衙门发落。批解官物者,令承批人赍批径赴该部交纳,不许泛滥径申。永乐十年定:凡诸衙门于皇太子前具启,或敬奉过事件,其本内及行移文书内,止许云写启奉、敬奉令旨,或止云敬依、敬蒙及启准、具启外字样。二十二年,令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面陈者,许具题本投进。若诉私事、丐私恩者,不许。行移体式
各衙门行移,旧有体式,至今遵行。其后常行事,司属首领官各用印信手本相往来,以从简便。若行移必有署押体式,亦附于后。洪武礼制:在京
一、五军都督府照会六部,札付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府军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经历司、各护卫经历司、各外卫指挥使司、提刑按察司、应天府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守御千户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务,各府经历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毕,经历司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承宣布政使司,札付太常司、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司、太仆寺、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盐运司、各外卫指挥使司、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府军卫、府军前、后、左、右十卫经历司、各护卫经历司、直隶府州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国子监典簿。其察院事务,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毕,主事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并府军卫、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俱系经历司呈五军都督府并六部、各布政司,平关各外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事务,各卫经历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卫;磨勘司事务,各卫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历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在京并直隶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平关各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磨勘司事务,俱系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历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太常司、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司、太仆寺呈部,平关提刑按察司并三品衙门,其察院磨勘司事务,俱系令吏抄案呈本衙门施行。事毕,首领官回报监察御史并磨勘司。品级相等者平关,七品以下者,牒上回报。一、国子学,凡有行移,本学典簿呈六部,平关应天府,其察院事务,典簿抄案呈学;磨勘司事务,令史抄案呈学施行。事毕,典簿牒呈监察御史磨勘司。
一、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国子学故牒在外各府兵马指挥司帖下州县,其察院磨勘司事务,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毕,经历司牒呈监察御史磨勘司。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经历司,其磨勘司事务,察院书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毕,监察御史回关磨勘司。
一兵马指挥司申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军等卫并外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关各州,帖下各县。其察院事务,本司首领官抄案呈司施行。事毕,本司回牒监察御史。在外。
一各都指挥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照会提提刑按察司;故牒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应天府札付长史司、各府州。
一各处承宣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咨呈六部,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应天府札付金吾、羽林、府军等十卫经历司、长史司并所属盐运司、各府州。一各护卫指挥使司,凡有事务,行移本卫经历司,转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并长史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内外三品衙门及各卫,故牒各府,帖下州县所属千百户所。一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挥使司,平关提刑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处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关。在京三品衙门并在外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故,牒在内四品衙门及在外各府长史司,帖下内外五品至七品衙门。其察院事务,本司经历司牒呈回报。一,各盐运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关按察司并三品衙门。故,牒各府,帖下州县。
一,直隶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盐运司,牒长史司。故,牒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司,帖下所属各州县。一,各王府长史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护卫经历司。故,牒审理所。
一,各处守御千户所,直隶申五军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挥使司,呈各卫,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县所属百户。
一、直隶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隶布政司统属申本司,系各府所属,止申本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平关兵马指挥司,帖下属县。
一、各县申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及在京兵马指挥司,若系各州所属申州。故牒仓库、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驿坝等杂职衙门。
一、各处仓库、司狱、巡检、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驿埧等杂职衙门申府。如内有各州所属申州,俱牒呈各县各处杂职衙门往复平关事例洪武十五年定:
一、通政司职掌出纳帝命,与诸司无行移,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一、各王府长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经历司具牒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报五军都督府经历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该卫,并直隶卫所,若有行移,具由该府转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厅牒呈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司、应天府、光禄寺、太仆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行移,俱由该部转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经历司牒呈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都察院经历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转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经历司呈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帖下各卫经历司。
一、五军都督府有事于都察院,止令经历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历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并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历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
一、通政司与在外诸司衙门,别无行移,今后不许申禀。一、仪礼司并内府六科,俱系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今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有事务,各处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蓦越。
一、五军都督府并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勘合拘定,难以互相行移。除直隶卫所申都府,其在外卫所,必经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相干事理,俱由合于上司转达该部定夺,不许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