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人自代
武德五年三月敕:令京官五品已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至行者,录才用未申,亦许听自举,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
显庆四年十一月诏:凡百官僚、郡公、卿尹除命,多再饬上,自兹已后,宜各举所知以自代,仍具才行,送转中书省叙用。
弘道元年正月,京官六品已上清望官及诸州岳牧,各以已之职推让三人,并以名闻,随即升擢。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员清望官及郎官、御史、诸州刺史,皆令推荐一两人以自代,具录行能闻奏,审其所举,以行殿最。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城使、都知兵马使、诸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并七品已上清望官,及大理司直、评事,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外官委长吏勾当,附驿闻奏,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贞元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新授三日内上表举人自代者,比来所举,少有摭实,殊乖求才之意。自今已后,每举人皆令指陈其承前事迹,分析言之。
元和六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准建中元年敕,常参官举人后,便具所举人兼状上中书门下,如官缺,于此选择进拟。从之。
咸通四年正月敕:中外官宜准建中元年敕,授官后三日,举一人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