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食拜扫
龙朔二年四月十五日诏:如闻父母初亡,临丧嫁娶,积习日久,遂以为常。亦有送葬之时,共为欢饮,递相酬劝,酣醉始归。或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既玷风猷,并宜禁断。
开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既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用拜扫礼,于茔南门外奠祭彻馔讫,泣辞,食余于他所,不得作乐。仍编入礼典,永为常式。
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凡庶之中,情礼多阙,寒食上墓,便为燕乐者,见任官典不考,前资殿三年,白身人决一顿。
贞元四年正月诏:比来常参官请假往东郊拜扫,多旷废职事。自今以后,任遣子弟,以申情礼。
元和三年正月敕:朝官寒食拜扫,又要出城,并任假内往来,不须奏听进止。
长庆三年正月敕:寒食扫墓,著在令文。如闻比来妄有妨阻,朕欲令群下皆遂私诚。自今以后,文武百官有墓茔域在城外并京畿内者,任往拜扫,但假内往来,不限日数。有因此出城,假开不到者,委御史台勾当。仍自今以后,内外官要觐亲于外州及拜扫,并任准令式年限请假。
太和三年正月敕:文武常参官拜扫,据令式五年一给假,宜本司准令式处分。如登朝未经五年,不在给假限。开成四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常参官寒食拜扫,奉进止,准往例给公劵者。臣等谨按旧制,承前常参官应为私事请假,于州往来,并给劵牒。又奉前年八月敕,厘革应缘私事,并不许给公劵,令臣等商量。伏惟寒食拜扫,著在令式,衔恩乘驿,以表哀荣。其应缘私事及拜扫不出府界,假内往来者,并不在给劵限。庶存经制,可久遵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