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程泰之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
熹恐此“道”字即易之太极,“一”乃阳数之奇,“二”乃阴数之偶,“三”乃奇偶之积。其曰“二生三”者,犹所谓二与一为三也。若直以“一”为太极,则不容复言“道生一”矣。详其文势,与列子“易变而为一”之语正同。所谓“一”者,皆形变之始耳,不得为非数之一也。
策数
策者,蓍之茎数,曲礼所谓“策为筮”者是也。大传所谓“乾、坤二篇之策”者,正以其挂扐之外见存蓍数为言耳。盖揲蓍之法,凡三揲挂扐,通十三策而见存三十六策,则为老阳之爻;三揲挂扐,通十七策而见存三十二策,则为少阴之爻;三揲挂扐,通二十一策而见存二十八策,则为少阳之爻;三揲挂扐,通二十五策而见存二十四策,则为老阴之爻。大传专以六爻乘老阳、老阴而言,故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其实六爻之为阴阳者,老少错杂,其积而为乾者,未必皆老阳;其积而为坤者,未必皆老阴。其为六子诸卦者,或阳或阴,亦互有老少焉。盖老少之别本所以生爻,而非所以名卦。今但以乾有老阳之象,坤有老阴之象,六子有少阴阳之象,且均其策数,又偶合焉,而因假此以明彼则可。若便以乾六爻皆为老阳,坤六爻皆为老阴,六子皆为少阳少阴,则恐其未安也。但三百六十者,阴阳之合,其数必齐于此。若乾坤之爻而皆得于少阴阳也,则乾之策六其二十八而为百六十八,坤之策六其三十二而为百九十二,其合亦为三百六十,此则不可易也。
河洛图书
论虽以四十五者为河图,五十五者为洛书,然序论之文多先书而后图。盖必以五十五数为体,而后四十五者之变可得而推。又况易传明有“五十有五”之文,而洪范又有九位之数耶?
当期
易卦之位,震东、离南、兑西、坎北者为一说,十二辟卦分属十二辰者为一说。及焦延寿为卦气直日之法,乃合二说而一之。既以八卦之震、离、兑、坎二十四爻直四时,又以十二辟卦直十二月,且为分四十八卦为之公、侯、卿、大、夫,而六日七分之说生焉。若以八卦为主,则十二卦之乾不当为巳之辟,坤不当为亥之辟,艮不当侯于申酉,巽不当侯于戍亥。若以十二卦为主,则八卦之乾不当在西北,坤不当在西南,艮不当在东北,巽不当在东南。彼此二说,互为矛盾。且其分四十八卦为公、侯、卿、大夫以附于十二辟卦,初无法象,而直以意言,本已无所据矣,不待论其减去四卦二十四爻而后可以见其失也。扬雄太元次第乃是全用焦法,其八十一首,盖亦去其震、离、兑、坎者,而但拟其六十卦耳。诸家于八十一首多有作拟震、离、坎、兑者,近世许翰始正其误。至立踦赢二赞,则正以七百二十九赞,又不足乎六十卦六日七分之数而益之,恐不可反据其说以正焦氏之失也。
孔颖达
孔氏“是一揲也”四字,先儒莫有觉其误者。今论正之,信有功矣。但细详疏文后段,孔氏实非不晓揲法者,但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而误多此四字耳。其云“合于挂扐之处”,又云“合于挂扐之一处而总挂之”,则实有误,然于其大数亦不差也。
毕中和
毕氏揲法视疏义为详,柳子厚诋刘梦得以为肤末于学者,误矣。毕论三揲皆挂一,正合四营之义。唯以三揲之挂扐分措于三指间为小误,然于其大数亦不差也。其言余一益三之属,乃梦得立文太简之误,使读者疑其不出于自然而出于人意耳。此与孔氏之失固不可不正,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