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之八
待制王公
公名质,字子野,文正公之侄也。以荫补官,召试,赐进士及第,通判苏州,知蔡州,徙庐州,降监舒州灵仙观。起知泰州,徙荆湖北路转运使,权知江陵府,同判吏部流内铨,擢天章阁待制,出知陜州,年四十五卒。
通判苏州,州守黄宗旦负材自喜,颇以新进少公,议事则曰:“少年乃与丈人争事。”公曰:“受命佐君,事有当争,职也。”宗旦虽屡屈折,而政常得无失,稍德公助己,为之加礼。宗旦得盗铸钱百余人以托公,公曰:“事发无迹,何从得之?”曰:“吾以术钩出之。”公愀然曰:“仁者之政,以术钩人置之死,而又喜乎?”宗旦惭服,悉缓出其狱,始大称公曰“君子也”。
知蔡州。蔡俗旧祠吴元济,公曰:“岂有逆丑而庙食耶?吾为州长,不能正民之视听,俾民何从哉?狄梁公、李太尉皆唐之忠烈,又德加蔡人,胡为不祠?”命工彻元济庙,建二公祠,率吏民拜祭,蔡人从之,于今号为“双庙”。
徙庐州。盗有杀其徒而并其财者,获之,置于法。大理駮曰:“法当原。”公以谓:“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原之,所以疑坏其党而开其自新。若杀而不首,既获而亦原,则公行为盗。而第杀一人,既得兼其财,又可以赎罪,不获则肆为盗,获则引以自原。如此,盗不可止,非法意。”疏三上,不能争。公叹曰:“吾不胜法吏矣。”乃上书自劾,请不坐佐吏。公坐贬监灵仙宫。其后议者更定不首之罪,卒用公言为是。
迁荆湖北路转运使,当用兵西方,急于财用之时,独不进羡余,其赋敛近宽平,治以常法,故他路不胜其弊,而荆湖之人自若。
权知荆南府,民有讼婚者,诉曰:“贫无赀,故后期。”问其用几何,以俸钱与之,使婚。获盗窃人衣者,曰:“迫于饥寒而为之。”公为之哀怜,取衣衣之,遣去。荆人比公为子产。
判吏部流内铨,号为称职,而于选法未尝有所更易。人或问之,公曰:“选法具备如权衡,在执者不欺其轻重耳,何必屡更其法。”
范仲淹以言事贬饶州,方治党人甚急,公独扶病率子弟饯于东门,留连数日。大臣有以让公曰:“长者亦为此乎?何苦自陷朋党?”公徐对曰:“范公天下贤者,顾质何敢望之?然若得为党人,公之赐质厚矣。”闻者为公缩颈。其为待制之明年,出守于陜。又明年,小人连兴大狱,坐贬废者十余人,皆公素所贤者,闻之悲愤叹息,或终日不食,因数剧饮大醉。公既素病,益以酒,遂卒。
公在相门,而弗骄弗华,以贫为宝。文正作舍人时,家甚虚,尝贷人金以赡昆弟,过期不入,辍所乘马以偿之。公因阅家藏书而得其劵,召家人示之曰:“此前人清风,吾辈当奉而不坠,宜秘藏之。”又得颜鲁公为尚书时乞米于李大夫墨帖,刻石以摸之,遍遗亲友间,其雅尚如此。故终身不贪,所至有冰薜声。
公充职馆殿二十余年,同舍皆显官,公介然不动,惟求外补。当国者非戚必旧,公未尝折颜色,屈语论,以合其意。
公为数郡,皆清心以思治,行己以率下,崇学校而风化之。人有犯法,非害于物者,必缓其狱。求民之疾,虽处幽不遗;去民之梗,虽负势不避也。
公不治生业,畜书万卷,乐称人之善,士大夫非风义高远,弗与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