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律全书

[明] 朱载堉 撰

总论律度量衡四者贵乎得中

本朝丘濬上太学衍义补曰臣按律者侯气之管所以作乐者也

而度量衡用以度长短量多寡称轻重所用与律不同而帝舜巡

守所至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何哉盖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于

此审之三者之法制皆与律同斯为同矣诚以是三物者其分寸

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而与候气之律同出于一按律固可以制

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圣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

意也然圣人不徒因律而作乐而用之于郊庙朝廷之上而又颁

之于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为造作出纳交易之则焉其作于上

也有常制其颁于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与上之所颁者不

同则上取于下者当短者或长当少者或多当轻者或重下输于

上者当长者或短当多者或少当重者或轻下亏于民上损于官

操执者有增减之弊交易者有欺诈之害监守出纳者有侵克陪

偿之患其所关系盖亦不小也是虽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为

治尚不之遗而况后世民伪日滋之时乎乞饬所司每正岁申明

旧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度斗斛权衡使凡收受民间租税

器物不许过则又于凡市场交易之处悬挂则样以为民式在内

京尹及五城兵马司官在外府州县官每月一次校勘宪臣出巡

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验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

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又曰臣按古先盛王凡有施为

必顺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昼夜各五十刻于是乎平等故于

此二时审察度量权衡以验其同异或过而长或过而短或过于

多或过于少或过于重或过于轻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适于

年焉后世事不师古无复顺时之政虽有度量权衡之制一颁之

后听民自为无复审察校量之令固有累数十年而不经意者矣

况一岁而再举乎民伪所以日滋国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又曰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间熟知官府出纳之弊故其在

位首以谨权量为务史谓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县钩于架植镮

于衡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于是更铸新式悉由

絫黍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绳

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由是观之可见古昔好治

之君莫不爱民其爱民也凡官吏可借以害民者无不预为之禁

革则虽一毫之物不使过取于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约束非不

备刑罚非不严然利之所在人惟见利而不见害往往外法以巧

取依法以为奸孰若每事皆立为一法如宋人之于权衡必齐其

斤石不可得而增损又俾操执者却立以视而不得按抑噫使凡

事事皆准此以立为之法则官吏无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罹其

害矣又曰臣按程子谓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皆不可

阙朱子谓文章便是文饰那谨权审量之类然但言文章而不及

纲纪臣窃以谓权而谨之量而审之使其长短适灭多寡酌中固

是文饰之意然于操执之时或钩锤之转移衡尾之按仰收放之

际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摇撼则是无纲纪矣是知圣人为治无

一善之徒行无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设虽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

物之用虽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

被其害此所以巨细精粗无不毕举上下四方无不均平也

今按论语曰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是乃为政之要务不可忽

者而丘氏之言益为详切也以今时俗论之他郡不知只以

弊郡为说民间布绢市尺以钞尺一尺七寸五分为一尺斗以

铁斛之斗一斗三升五合为一斗秤有以天平十八两为一斤

亦有以二十两已上为一斤者因而号为官尺斗秤然又时或

增损人各不同焉是与丘氏之说异矣盖习俗既久不可辄变

者也古之律度量衡所以得天地自然之道者适中而已矣夫

中也者无过不及之谓也于此而益焉非也于此而损焉亦非

也是故为黄钟之律者失于短小则乐均太高刘歆荀勖王朴

蔡元定之律是已失于长大则乐均太下李照范镇魏汉津冷

谦之乐是已隋唐宋元之度量校之累黍则失于长大汉魏南

北朝之度量校之累黍则失于短小皆非也宋儒论乐律者率

舍高而取下论度量者又舍大而取小夫岂知适中之道哉

大明钞尺七寸五分适合黍尺一尺无忽微之差铁斛三升二合

适合黍量一斗无圭撮之戾平秤九斤适合黍权一秤无锱铢

之乖虽不同而实同虽不用而实用妙理存乎其间而人未之

知也若不累黍亲验亦不信有如此之妙后世为钟律之学

者不可以其常用而忽之也

律学新说卷之四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