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证之以器物
五度所起
十纤为微
十微为忽
十忽为丝
十丝为毫
十毫为牦
五度正数
十牦为分
十分为寸
十寸为尺
十尺为丈
十丈为引
宋司马光曰夫所谓律者果何如哉向使古之律存则吹其声而
知声度其长而知度审其容而知量校其轻重而知权衡古律今
已亡矣非黍无以见度非度无以见律律不生于度与黍将何从
生耶夫度量衡所以佐律而存法也古人制四器以相参校者为
三者虽亡苟其一存则三者从可推也又恐后世器或坏亡故载
之于书形之于物黍者自然之物有常不变者也故于此寓法焉
今四器皆亡不取于黍将安取之凡物之度其长短则谓之度量
其多少则谓之量称其轻重则谓之权衡然量有虚实衡有低昂
皆易差而难精等之不若因度求律之为审也非谓太古以来律
必生于度也特以近世古律不存故返从度法求之耳
右总论五度乃四器之要
律学新说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