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和第七
问曰:凡和合汤药,治诸草石虫兽,用水升数消杀之,法则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茎枝叶皮骨花实,诸虫有毛翅皮甲头足尾骨之属,有须烧炼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后法。顺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须皮去肉,或去皮须肉,或须根茎,或须花实,依方炼治,极令净洁,然后升合秤两,勿令参差。药有相生相杀,气力有强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广通诸经,则不知有好有恶。或医自以意加减,不依方分,使诸草石强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斗争,草石相反,使人迷乱,力甚刀剑。若调和得所,虽未能治病,犹得安利五脏,于病无所增剧。例曰:诸经方用药,所以熬炼节度,皆脚注之。今方则不然,于此篇具条之,更不烦方下别注也。凡药治择熬炮讫,然后秤之以充用,不得生秤。
凡用石药及玉,皆碎如米粒,绵裹内汤酒中。
凡钟乳等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炼务令极细。
凡银屑,以水银和成泥。
凡礜石,赤泥团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过之不炼生入药,使人破心肝。
凡朴硝、矾石,烧令汁尽,乃入丸散。硭硝、朴硝皆绞汤讫,内汁中,更上火两三沸,烊尽乃服。
凡汤中用丹砂、雄黄者,熟末如粉,临服,内汤中,搅令调和服之。
凡汤中用完物,皆擘破,乾枣、栀子之类是也。用细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决明子之类是也。细花子物正尔完用之,旋复花、菊花、地肤子、葵子之类是也。米、麦、豆辈亦完用之。
凡橘皮、吴茱萸、椒等入汤,不㕮咀。
凡诸果实仁皆去尖及双人者,汤揉挞去皮,仍切之。用栀子者,去皮;用蒲黄者,汤成下。
凡麦门冬、生姜入汤,皆切,三捣三绞取汁,汤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依如升数,不可共药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麦门冬,皆微润,抽去心。
凡麻黄,去节,先别煮两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数,乃内余药。不尔,令人烦,寸斩之。小草、瞿麦,五分斩之。细辛、白前,三分斩之,膏中细剉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汤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碪槌极打令碎,乃入臼,不尔,捣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厚朴、杜仲、秦皮、木兰辈,皆削去上虚软甲,错取里有味者秤之。茯苓、诸苓,削除黑皮。牡丹、巴戟天、远志、野葛等,皆槌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乾乃秤之。薤白、葱白,除青令尽。莽草、石南、茵芋、泽兰,剔取叶及嫩茎,去大枝。鬼臼、黄连,皆除根毛。石韦、辛夷,拭去毛,辛夷又去心。蜀椒,去闭口者及目用。大枣、乌梅,皆去核用。鬼箭,削取羽皮。
凡茯苓、芍药,补药须白者,泻药惟赤者。
凡菟丝子,暖汤淘汰去沙土,乾漉,暖酒渍经一宿,漉出,曝微白捣之。不尽者,更以酒渍,经三五日乃出,更晒微乾,捣之,须臾悉尽,极易碎。
凡用甘草、厚朴、枳实、石南、茵芋、藜芦、皂荚之类,皆炙之,而枳实去穰,藜芦去头,皂荚去皮子。
凡用椒实,微熬令汗出,则有势力。
凡汤丸散,用天雄、附子、乌头、乌喙、侧子,皆煻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秤之。惟姜附汤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秤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热汤洗去上滑,一云十洗四破,乃秤之以入汤。若膏酒丸散,皆煻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苈、胡麻诸有脂膏药,皆熬黄黑,别捣令如膏,指㩢视泯泯尔,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捣令消散,乃复都以轻绢簁之。须尽,又内臼中,依法捣数百杵也。汤膏中虽有生用者,并捣破。
凡用麦薜曲末,大豆、黄卷、泽兰、芜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烟断。用乌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细擘,合诸药捣令细散。不可筛者,内散中和之。
凡用诸毛羽、齿牙、蹄甲、龟鳖、鲮鲤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蜕皮微炙。
凡用斑猫等诸虫,皆去翅足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蛎熬令黄色,僵蚕、蜂房微炒之。
凡汤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黄,须末如粉,临服内汤中,搅令调和服之。
凡丸散用胶,先炙,使通体沸起,燥乃可捣。有不沸处,更炙之。断下汤,直尔用之,勿炙。诸汤中用阿胶,皆绞汤毕,内汁中,更上火两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黄,则丸经久不坏。掠之多少,随蜜精粗,遂至大稠,于丸弥佳。
凡丸中用蜡烊,投少蜜中,搅调以和药。
凡汤中用饴糖,皆汤成下。诸汤用酒者,皆临熟下之。
凡药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汤者,宜酒渍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汤、酒者,并随药性,不得违之。其不宜汤、酒者,列之如左:
朱砂 雌黄 云母
阳起石 矾石 硫黄
钟乳 孔公孽 礜石
银屑 白垩 铜镜鼻
胡粉 𫓪丹 卤咸
石灰 藜灰
右石类一十七种
野葛 狼毒 毒公
鬼臼 莽草 蒴藋
巴豆 踯躅 皂荚
雚菌 藜芦 䕡茹
贯众 芜荑 雷丸
狼牙 鸢尾 蒺藜
女菀 枲耳 紫葳
薇衔 白芨 牡蒙
飞廉 蛇衔 占斯
辛夷 石南 楝实
虎杖 虎掌 蓄根
羊桃 麻勃 苦瓠
瓜蒂 陟厘 狼跋子
云实 槐子 地肤子
蛇床子 青葙子 茺蔚子
王不留行 菥蓂子 菟丝子
右草木之类四十八种
蜂子 蜜蜡 白马茎
狗阴 雀卵 鸡子
雄鹊 伏翼 鼠妇
樗鸡 萤火 蠮螉
僵蚕 蜈蚣 蜥蜴
斑猫 芫青 亭长
蛇胆 虻虫 蜚蠊
蝼蛄 马刀 赭魁
虾蟆 猬皮 生鼠
生龟 蜗牛 诸鸟兽
虫鱼膏、骨髓、胆血、屎溺
右虫兽之类二十九种
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此则神农之称也。吴人以二两为一两,隋人以三两为一两,今依四分为一两,称为定。方家凡云等分者,皆是丸散随病轻重,所须多少,无定铢两。三种五种,皆悉分两同等耳。凡丸散云若干分两者,是品诸药宜多宜少之分两,非必止于若干之分两也。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须瘥,止是三五两药耳。凡散药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为度。钱匕者,以大钱上全抄之;若云半钱匕者,则是一钱抄取一边尔,并用五铢钱也。钱五匕者,今五铢钱边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为一勺,两勺为一合。以药升分之者,谓药有虚实轻重,不得用斤两,则以升平之。药升方作上径一寸,下径六分,深八分。内散药,勿按抑之,正尔微动,令平调耳。令人分药不复用此。
凡丸药有云如细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较略大小相称尔。如黍粟者亦然,以十六黍为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准三细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准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准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为定;如弹丸及鸡子黄者,以十梧桐子准之。
凡方云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当先去心皮,乃秤之,以一分准十六枚;附子、乌头若干枚者,去皮毕,以半两准一枚;枳实若干枚者,去穰毕,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枣有大小,以三枚准一两。云乾姜一累者,以半两为正,本草云一两为正。
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毕秤五两为正,椒一升三两为正,吴茱萸一升五两为正,菟丝子一升九两为正,庵䕡子一升四两为正,蛇床子一升三两半为正,地肤子一升四两为正,此其不同也。云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虚实轻重,不可通以秤准,皆取平升为正。
凡方云桂一尺者,削去皮毕,重半两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两为正;云某草一束者,重三两为正;一把者,重二两为正。
凡云蜜一斤者,有七合;猪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汤酒、膏药,旧方皆云㕮咀者,谓秤毕捣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细末,此于事殊不允当。药有易碎难碎、多末少末,秤两则不复均平。今皆细切之,较略令如㕮咀者,乃得无末而片粒调和也。凡云末之者,谓捣筛如法也。
凡丸散,先细切曝燥,乃捣之,有各捣者,有合捣者,并随方所言。其润湿药,如天门冬、乾地黄辈,皆先切曝乾,独捣令偏碎,更出细擘曝乾。若值阴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捣之。凡湿药燥皆大耗,当先增分两,须得屑乃秤之为正,其汤酒中不须如此。
凡筛丸药,用重密绢令细于蜜,丸即易熟。若筛散草药,用轻疏绢于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药亦用细绢筛,令如丸药者。
凡筛丸散药毕,皆更合于臼中,以杵捣之数百过,视其色理和同为佳。
凡煮汤,当取井花水,极令净洁,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调和,候火用心,一如炼法。
凡煮汤,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数依方多少,大略二十两药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为率,皆绞去滓而后酌量也。然则利汤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为病须快利,所以少水而多取汁;补汤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为病须补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详视之,不得令水多少。汤熟,用新布两人,以尺木绞之,澄去垽浊,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纸覆令密,勿令泄气。欲服,以铜器于热汤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气。
凡渍药、酒,皆须切细,生绢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随寒暑日数,视其浓烈,使可漉出,不必待至酒尽也。滓可曝燥微捣,更渍饮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肾沥诸补汤滓,合两剂,加水煮竭饮之,亦敌一剂新药。贫人当依此用,皆应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渍令淹浃,不用多汁,密覆勿泄。云晬时者,周时也。从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当三上三下,以泄其热势,令药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静良久乃止,宁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两头微熬黄为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黄色为度。猪肪皆勿令经水,腊月者弥佳。绞膏亦以新布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饮之可摩之膏,膏滓则宜以傅病上,此盖欲兼尽其药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黄、朱砂辈,皆别捣细研如面,须绞膏毕,乃投中,以物疾搅,至于凝强,勿使沉聚在下,勿调也。有水银者,于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尔。
凡捣药法,烧香,洒扫净洁,不得杂语喧呼,当使童子捣之,务令细熟,杵数可至千万杵,过多为佳。
凡合肾气署预及诸大补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时煎时,并不令妇人小儿产母丧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鸡犬六畜等见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续命汤、麻黄等诸小汤,不在禁忌之限。比来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药,随便市上,顾人捣合,非止诸不如法。至于石斛、菟丝子等难捣之药,费人功力,赁作捣者,隐主悉盗弃之。又为尘埃秽气入药中,罗筛粗恶,随风飘扬,众口尝之,众鼻嗅之,药之精气,一切都尽,与朽木不殊。又复服饵不能尽如法,服尽之后,反加虚损,遂谤医者处方不效。夫如此者,非医之咎,自缘发意甚误,宜熟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