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明谥纪汇编卷一
明 郭良翰 撰
功令
大明会典
凡议谥,洪武初,俱礼部奉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请旨。
凡亲王谥用一字,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亲王行巡抚、巡按等官覆勘,郡王行本府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覆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谥。
隆庆四年题准:凡冒袭王爵,奉旨改正者,不许一概请谥。
凡文武大臣赐谥,亦用二字,与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或以死勤事,特恩赐谥者,不拘常例。弘治四年,令:凡乞恩赐谥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
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谥者,礼部照例上请,得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迹。礼部定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为上,行实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开送翰林院拟谥请旨。
万历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谥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核名实。间有应谥而未经题请,及题请而未蒙赐谥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系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谥者,不行。
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谥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历,必其节概为朝野具瞻,勋猷系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与
近例,礼部移文该省抚按,查官迹乡评,有无疵议,详加核实,应否赐谥,题请礼部覆议上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