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序
朕惟自古帝王君临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虽其间损益沿革,未免或异,要之不越乎一天理之所寓也。纯乎天理,则垂之万世而无弊;杂以人为,虽施之一时而有违,盖有不可易焉者。唐虞之时,尧、舜至圣,始因事制法,凡仪文数度之间,天理之当然,无乎不在。故积之而博厚,发之而高明,巍然焕然,不可尚已。三王之圣,禹、汤、文、武,视尧、舜固不能无间,而典制寖备,纯乎是理则同。是以雍熙泰和之盛,同归于治,非后世之所能及也。自秦而下,世之称治者,曰汉、曰唐、曰宋,其间贤君屡作,亦号小康。但典制之行,因陋就简,杂以人为,而未尽天理。故宋儒欧阳氏谓其治出于二,其不能古若也。夫岂无所自哉?洪惟我太祖高皇帝,以至圣之德,代前元而有天下。凡一政之举,一令之行,必集群儒而议之。遵古法,酌时宜,或损或益,灿然天理之敷布,神谟圣断,高出千古,近代积习之陋,一洗而尽焉。我太宗文皇帝、仁宗昭皇帝、英宗睿皇帝、宪宗纯皇帝,圣圣相承,先后一心,虽因时损益,而率由是道,百有余年之太平,端有在矣。朕祗承天序,即位以来,蚤夜孜孜,欲仰绍先烈,而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会于一。乃敕儒臣发中秘所藏诸司职掌等诸书,参以有司之籍册,凡事关礼度者,悉分馆编辑之。百司庶府,以序而列,官各领其属,而事皆归于职,名曰大明会典。辑成来进,总一百八十卷。朕间阅之,提纲挈领,分条析目,如日月之丽天,而群星随布。我圣祖神宗百有余年之典制,斟酌古今,足法万世者,会稡无遗矣。特命工锓梓,以颁示中外,俾自是而世守之,不迁于异说,不急于近利。由朝廷以及天下,诸凡举措,无巨细精粗,咸当乎理而得其宜。积之既深,持之既久,则我国家博厚高明之业,雍熙泰和之治,可以并唐虞、轶三代,而垂之无穷,必将有赖于是焉。遂书以为序。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明会典序
朕惟古之君天下者,或创业立法,或因时制宜,皆有册籍,以垂久远。其见于书,若唐虞之世,则有典谟,夏有典则,商有谟言,周之礼制,号称大备。下及汉唐宋,皆有会要,而唐之六典,尤详且悉。我太祖高皇帝稽古创制,分任六卿,著为诸司职掌,提挈纲领,布列条贯,诚可为亿万年之大法也。顾其为书,作于洪武之中岁,晚年续定者,虽官署名职,间有更易,列圣相承,随时与事,因革损益,代各不同,而皆不失乎皇祖之意。是以政化旁行,重熙累洽,有前代所不及。然岁月既积,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徧观尽识,下至遐方僻壤、闾阎草野之民,盖有由之而不知者。迨我英宗睿皇帝复辟之时,尝命内阁儒臣纂辑条格,以续职掌之后,未底于成。皇考孝宗敬皇帝继志述事,命官开局,纂辑成编,厘为百八十卷。其义一以职掌为主,类以颁降群书,附以历年事例,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仍会府部院寺大小诸司,面相质订,登进于廷,将欲布之天下。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仰惟圣祖神宗鸿猷盛烈,不能尽述,其大而可见者,略在此书。国是所存,治化所著,皆于此乎系。比方励精新政,乙览之余,特敕司礼监命工刻梓,俾内而诸司,外而群服,考古者有所依据,建事者有所师法。由是而纲举目张,政成化洽,保斯世于无疆,夫岂曰小补之哉!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校正明会典官员职名总裁,
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益殿大学士李东阳
焦芳
光禄大夫柱国少保兼太子太保户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杨廷和。
副总裁:
掌詹事府事资政大夫吏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梁储。纂修:
翰林院学士毛纪、翰林院侍讲学士傅圭、翰林院侍读毛澄、朱希周。
翰林院编修潘辰。誊录
太常寺少卿周文通、礼部员外郎乔宗、大理寺右评事方英、邓相、汪麟。凡例
一会典之作,一遵敕旨,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凡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其因革损益,间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
一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凡旧文皆全录,而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当遵奉,故于刑部照职掌律令条下分类备载,而服制图则附于礼部。
一凡事有纲有目,于目之中又有分类,多不能悉举,则各以类书,而总注其后,曰已上某,或注于本目之下,曰某事附其类。注有不尽者,依诸司职掌例,各注于本条之下。
一、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其后所增益,职掌所未载者,则增立之,随事比类,各附于本条之次。
一、凡纂辑诸书,各以书名冠于本文之上。采辑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则总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洪武初草创未定,及吴元年以前者,则总书曰国初。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宁阙而不备。
一、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或有增革减罢者,则直书之。若常行而无所考据者,则指事分款,以凡字别之。其事系于年,或年系于事者,则连书之。繁琐不能悉载者,则略之。
一、本朝设官,大抵用周制,虽文武并置,而政事皆归文职。故诸司职掌所载衙门,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其文武官制则分见于吏、兵二部。今会典义当从备,故文武衙门各有职掌者,逐另开具,叙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职事,而事必归之六部。
一、衙门官职品级有定于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为某衙门某官。其另开衙门,则直书后所定名,而注其下曰:旧为某衙门。官职有增添改革者,皆备见品级资格,并存其旧,而增书后所定于本品之下。
一、六部分职而体统本同,故于吏部总书建置沿革。各衙门有沿革同者,则书曰诸衙门悉同。其各部诸司建置同者,止书于吏部文选司之下,更不复出。
一、五军都督府及六科体统皆同,而分掌有异,故于中府吏科总书建置沿革。其职掌之异者,分书于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则总书于后。
一、官制衙门,诸司职掌所载,具有次第。今另开衙门,以此为准。惟詹事府职掌未载,后因左右春坊、司经局无所统属而设,故增于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仪礼司已改鸿胪寺,升四品,衙门添设官属,故于礼部存其旧,而另开于四品之列。上林苑监职掌亦未载,今增于五品之列。
一、诸司职掌所开衙门,皆今之南京。后两京并置,以北京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载于是。而南京衙门各开于后,其见行事例有不同者,则另书之。
一、衙门官职各有统属者,皆互见。其文移有互相管摄者,各分书。其带管衙门后又更易不同者,各列于后。
一、各衙门事有相关者,皆互见,惟举其重者详书,其余则略。不必互见者,止书曰见某衙门。其目同而事异者,则各书之。
一、事有各司掌行与旧不同者,今仍据诸司职掌书,而注曰今归某司。于本司则增立条目,而注曰今归本司。
一、户口、赋税等项数目则例,诸司职掌所载,后有增减不同者,各书于原数之后。
一、仪注依诸司职掌例,各具于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备书,间有损益,止书所损益者于后。其同少而异多者,则别书之。
一、郊社等项图式,诸司职掌所载,皆存其旧,有未备者,则补绘之。若冠服花样等项,散见于律例榜册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
一、在外衙门,布政使司及府州县列于户部图志条下。按察司统于都察院,故列于本院刷卷条下。寺监及仓场、驿递、巡检、河泊等衙门名目,各以类附列。其名目皆同者,不复备列。
一、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于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于卫所之次。
一、诏敕诰旨等文不能悉载,止书其事。惟制辞、冠辞、致词、乐章等项,常行而旧所未载者,依诸司职掌例书之。
一、凡各衙门职掌事重及新增者,于纲目之下略叙大意,以见始末。
一、会典文字主于行事,务从质实。凡有司行移字样,悉因其旧。其籍册纪述曾经润饰者,亦用本色字样易之,以便遵行。
一、会典成于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数目等项,皆以本年为止。今奉旨重校,并不增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