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九十四
礼部五十三丧葬。
国初武臣亡殁,朝廷念其勋劳,赙恤之典,特从优厚,具见诸司职掌。其后渐为限制,今并文臣恤典并著于后,而外夷官员亦附焉。诸司职掌:一、优给则例。
凡阵亡、失陷、伤故、渰没者全支,边远守御出征并出海运粮病故者减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阵亡,止给麻布一百疋。本部奏辍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门知会。
一、将引本官家人赴内府,给与布疋。
一、咨工部造办冥器棺椁,及拨人匠砖石造坟安葬。
一、札付钦天监选择坟地。
一、具手本赴光禄寺备办祭物,遣官行礼。一、本部奏议封谥。
一、自初丧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闻丧入敛,首七至终七、下葬、百日、新冬、周年、二周、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挥亡故,
本朝奏辍朝二日,移咨工部造办棺椁等项,仍备办祭物。自初丧至除服,节次遣官致祭,闻丧、下葬、百日、周年、除服,
如合优给者,照前则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赠。
一、指挥使至指挥佥事亡故,
本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亦节次遣官致祭、安灵下葬。周年、除服,照例优给追赠。
一、卫所镇抚千百户亡故,
本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安灵、下葬,照例优给追赠。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丧,三品四品父母丧,曾受封赠及致仕者,各照品级造坟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赠者无。
一、在外都指挥使至指挥佥事,止是本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则照例祭祀造坟。千百户别无祭葬例。一、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辍朝一日,灵衬到京,仍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事例
洪武五年定官民丧仪。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墙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冥器:公侯九十事,一品、三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五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引、披、铎: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铎,一品、二品二引四披,左右各六铎,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铎。羽幡竿长九尺,五品以上一人执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功布,品官用之,长三尺。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两目,八品以下不用。柳车,上用竹格,以彩结之,旁施帷幔,四角垂旒。苏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为盖,书某官之墓;其一为底,书姓名乡里、三代生年月日及子孙卒葬月日。妇人则随夫及子孙封赠。二石相向,用铁束埋墓中。祭物:四品以上用羊豕,九品以上用豕。庶人棺所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木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冥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复棺,志石二片,如品官之仪。茔地周围十八步,每面四步半。祭物用豕,力不及者,随家有无。
永乐后,续定官员祭葬则例:
凡公侯承袭病故者,祭二坛。若管府事有功迹,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备南京者,俱祭十六坛。
凡驸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坛。
凡伯爵承袭病故者,祭二坛。其年幼袭爵不久而故者,祭一坛。若管事有功迹,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坛。凡公、侯、驸马、伯病故,俱辍朝一日,斋粮麻布,取自上裁。其葬礼俱照依定制。若公、侯、伯为事病故者,祭葬等项恩典俱无。
凡公、侯、伯母与妻,俱祭二坛。系皇亲者,加祭,坛数取自上裁。
已上公侯伯驸马例。
凡两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赐祭一坛。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无。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凡一品官病故者,辍朝一日,祭九坛。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坛,妻祭一坛。
凡尚书、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坛。其加有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祭四坛。父母、妻祭俱一坛。凡两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坛。致仕者亦然。以其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
凡两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级。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赐葬者,亦以本等品级为定。惟衍圣公葬祭照一品礼行。已上文官例。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佥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坛。斋粮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后閒住病故者,祭二坛。母、妻祭俱一坛。
凡都督佥事以上葬礼俱照品级。若署都督佥事,祭一坛,无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坛。
凡在京亲军卫分带俸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在御马监把总,或出充游击参将等官,有功无过者,祭一坛。凡锦衣卫管事指挥使、同知佥事,或带都指挥职衔者,俱祭一坛。其系于皇亲者,祭葬取自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员,不拘品级,其以死勤事者,恩典取自上裁。已上武官例。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乐间,差官赍香钞谕祭。近例,因其奏请,给与表里祭文,令带回自祭。
凡达官都督等官,永乐、宣德间来京病故者,随时遣官谕祭,或给棺赐葬。近例,本部年终类奏,分遣官祭之。若在边没于战阵者,不在此例。
凡外国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赐棺及祭。或欲归葬,听从其便。已上四夷官例。赐谥
国朝亲王谥,例用一字,郡王二字。其文武大臣,亦用二字与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或以死勤事,特恩赐谥者,不拘常例事例。
洪武初议谥,俱本部奉旨施行。二十五年,令本部行翰林院拟奏请旨。弘治四年,令今后有乞恩赠谥者,本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槩比例滥请。十五年奏准:凡亲王薨逝,行巡抚、巡按等官核勘。郡王病故,行本府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核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谥。又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谥者,本部照例上请,得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迹。本部定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为上,行实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开送翰林院拟谥请旨。明会典卷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