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明] 徐溥等 撰 · [明] 李东阳等 重修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八十九

礼部四十八

丧服

国初颁降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后更定服制,著为孝慈录,复图列于大明律,今具载于后。大明令:

斩衰三年,子为父。

嫡孙为祖,后者为祖。

女在室为父,

女嫁反在父室为父。父为嫡子。妻为夫。妾为主,为夫之父。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

齐衰三年:子为母,

女在室为母。

为祖后者,祖卒为祖母。母为长子。

女嫁反在室为母。

妇为夫之母。继母与母同。慈母与母同。继母为长子。妾为主之长子。

为人后者为所后母。齐衰杖期:

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

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

父卒嫡、继、慈养母归宗为之服。若改嫁,从者为之服。夫为妻。齐衰期年,

为祖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为众子,

为兄弟之子。为嫡孙。

为姑姊妺。女在室者。

女在室者为兄弟侄。

妇人无夫子者为兄弟侄。

女为祖父母。妾为其子,妾为其父母,

庶子为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者为父母,妾为嫡妻,为继父之同居者,妾为主之众子。舅姑为嫡妇,

为夫亲兄弟之子。齐衰五月为曾祖父母,

女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为高祖父母,

女为高祖父母,

为继父不同居。

大功九月

为同堂兄弟,为众孙,为女适人者,为姑、姊妹适人者,

女适人为兄弟侄出母为女。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妺在室者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兄弟子之父,为夫兄弟子之妇。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本生舅姑,为众子妇。

为子之长殇、中殇,

为叔父之长殇、中殇,

为姑、姊妺之长殇、中殇,

为兄弟之长殇、中殇,

为嫡孙之长殇、中殇,

为兄弟之子长殇、中殇,

为夫兄弟之子长殇、中殇。

小功五月为伯叔祖父母,

为兄弟之孙,

为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同堂兄弟之子,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姊妺之在室者,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为外祖父母,

为同堂姊妹在室者,

为母之兄弟姊妺,为孙女适人者。妯娌相为服。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

为夫之姑姊妺在室者,为庶母慈己者,

为同母异父兄弟姊妹,为嫡孙之妇,

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妺。

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为兄弟妻。为男女之下殇,

为叔父姑、姊妺、兄弟之下殇,为嫡孙之下殇,

为众孙之长殇,

为兄弟之子之下殇,

为同堂兄弟、姊妹之下殇。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妺、兄弟之长殇。

出嫁姑为侄之长殇,

为夫兄弟子之下殇,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缌麻三月。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为兄弟之曾孙,为族祖父母,

为兄弟之曾孙;女之在室者为外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

为再从兄弟之子,为曾孙、玄孙,为从母兄弟姊妺,为姑之子,为舅之子,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为族姑在室者,

为族祖姑在室者,

为从祖姑;姊妺适人者,

女适人者,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从祖祖姑适人者;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为人后者为外祖父母,

为兄弟之孙。女适人者为夫兄弟之曾孙,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众孙之妇,

为庶母,为乳母,

为妻之父母,为夫之曾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夫之从祖父母,为夫兄弟孙之妇,

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甥之妇,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外孙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夫之舅姨,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夫之从父兄弟之妻,

为夫之从姊妺在室及适人者为姊妺之子之妇。

子为父母、妻、妾为夫。改葬

为从父兄弟姊妺之中殇、下殇,

为众孙之中殇、下殇,

为从祖叔父之长殇,

为从祖兄弟之长殇,

为从父兄弟之子长殇,为兄弟之孙长殇,为舅姨之长殇,

为从祖姑、姊妺之长殇。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中殇、下殇。

出嫁姑为侄之中殇、下殇。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妺之中殇、下殇,

为人后者为从父母、兄弟之长殇,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下殇,

为夫之姑、姊妹之长殇。孝慈录斩衰三年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

子为养母。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夫为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

父卒继母改嫁而己从之者。夫为妻。齐衰不杖期: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

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

为伯叔父母。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姑及姊妺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大功

为同堂兄弟及姊妺在室者。

为姑及姊妺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

为兄弟之子之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

妇人为夫之兄弟之子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姊妺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妺在室者;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小功

为伯叔祖父母,

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妺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妻;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妺适人者;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妺;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妺,为姊妹之子;

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妺在室,

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缌麻:

为族曾祖父母,

为族伯叔祖父母,

为族父母,

为族兄弟及族姊妺在室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为族祖姑在室者;

为族姑在室者;

为兄弟之曾孙,为曾孙、玄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

为再从兄弟之子,

为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及从祖姊妺之出嫁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两姨兄弟,为外孙,为婿,

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

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

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孙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

为夫之舅及夫之姨,

为夫之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明会典卷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