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明] 徐溥等 撰 · [明] 李东阳等 重修

顺德府

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

人口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隆庆州:

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

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保安州

人户四百四十五户,

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明令:

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宪纲

一、户口,仰本府州县取勘所属籍定户口,分豁城市乡都旧管收除实在数目开报。事例

洪武三年,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钱粮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令本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诏本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十九年,令各处民间,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正统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成化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方立功。三年、六年,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伍。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明会典卷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