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明] 徐溥等 撰 · [明] 李东阳等 重修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八

吏部七验封清吏司诸司职掌: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邦之封爵。

国初封功臣,因前代之制,爵有五等,曰:公、侯、伯、子、男。后子、男革不封。其有功封公、侯、伯者,皆给诰劵,或世袭,或不世袭,各因其功之高下为等。诸司职掌:

一、凡公、侯、伯、子、男见职授封者,必须随即奏请封号、爵禄等级及驸马婚礼,俱用具奏给授诰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择日具奏颁降。

一、凡功臣殁后加封,公追封为王,侯追封为公,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赠封爵,一体追封。其袭爵子孙,非建立奇功异能,生死只依本爵。

一、凡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追封则不用。

一、凡封赠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从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须用爵。

一、凡功臣封号,如开国、辅运、守正文臣之类,非特奉圣旨不与。

一、凡见封公、侯、伯、子、男,封赠三代并妻室,合依钦定事例,各依见授名爵,照例封赠。事例:

凡勋阶,如特进光禄大夫、柱国之类,乃一品官所该给授。公、侯、伯间有特旨给授者。旧制亦惟本身受封始得,后袭封者或有之。诸司职掌:公

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国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国夫人,本官妻封某国夫人。侯

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诸司职掌:

凡受封官身死,须以嫡长男承袭。如嫡长男事故,则嫡孙承袭。如无嫡子嫡孙,以嫡次子孙承袭。如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承袭,不许搀越。仍用具奏给授诰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具奏颁降。及孔氏袭封衍圣公如之。其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本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具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降诰敕事例

洪武十三年,奏定公侯封号,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世袭者曰世袭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追封者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其将军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谥某。

凡公侯伯殁后,子孙奏请袭爵,本部奏准,行该府保勘,应否袭爵,取具结状宗图,连人送部,奏请定夺。

凡土官承袭,国初皆本部掌行。洪武三十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职掌土兵,改隶兵部。其府州县巡检驿传土官,仍属本部。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干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

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本部,以凭查考。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天顺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弘治二年,奏准:十年外文书到部者,不准承袭。五年,诏:十年内曾在本处上司具告者,亦准承袭。

文武官俱有封赠,武官归兵部,惟公、侯伯以封爵从本司掌行,与文职封赠制度,具列于此。诸司职掌:

一、凡文职官一品至五品,武职官一品至六品,照依生前散官,果有功迹合加封者,例与加赠。诸司职掌:

一、凡公侯一品赠三代,二品、三品赠二代,四品至七品赠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散官职事,其合封三代、二代并父母及妻者,照依子孙见授职事,照例封赠。一、凡封赠文官散官,如上阶特进光禄大夫、光禄大夫之类,非特奉圣旨者不与。

一、凡文官应封赠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钦定资格,一品赠三代,二品、三品赠二代,四品至七品赠一代,各照见授职事,依例封赠。

正一品至从七品,

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见授职事,对品封赠。

正从一品,

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赠一品夫人;

正从二品,

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

正从三品,

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

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

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

正从六品,母、妻各封赠安人;

正从七品,母、妻各封赠孺人。

一、凡遇前项封赠,依例具本奏闻,吏科给事中置立文簿,附写各该封赠爵职钦用敕符御宝,本部抄录,具印信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诰敕。其文职官员申请封赠,本部行移保勘,如果于例相应,然后照例施行。

一、凡文职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赠散官职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见授职事。父母见任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任者,封之;能在任弃职就封者,听。

一、凡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不得先封其妻。

一、两子当封,从一高者。妇人因其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亦从一高者。

一、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殁,继室当封者,正妻亦当追赠,其继室止封一人。

一、凡命妇因子孙品级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

一、凡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一、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一、凡诸职官曾受赃者,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祖父原有官进一阶,非因子封赠者,不在追夺之例。

一、凡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授诰敕追夺,断罪离异。

一、凡在京官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命,取自上裁。已给诰命者,亦须一考满,方许封赠。五品以下官,初到任试职一年后,考核堪用者,与实授,仍具奏颁给诰敕;不堪用者,不与。已给诰敕者,亦须一考,方许封赠。一、凡在外官员,三年为一考,称职者,颁给诰敕,再考称职,听请封赠。其有才能卓异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事例

凡武职子任在京文职,成化二十三年诏书:照依文官事例,父职高于子者,依原职进一阶;职卑者,从子官封。凡在京品官考满,应得本身诰命,或以亲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亲者,本部奏请定夺。

凡两京官应得诰敕封赠,其父有犯罪问革为民,不该受封,子将本身诰敕奏请移封者,取自上裁。

凡公、侯、伯有加师保者,弘治十四年奏准,止授本身诰命,不许乞赠三代。

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子一人,以世其禄,后乃渐为限制。诸司职掌:

一凡用荫者,以嫡长子。如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玄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

一凡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等。

一凡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于未入流品相应上等职事内叙。从六品子,于未入流品中等职事内叙。正七品子,于未入流品下等职事内叙。

一凡职官用荫,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须试本经或四书,能通大义,其有不通者,发回习学再试。

一凡荫官各具其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授诰敕,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复,令亲赍文解赴部。

一凡荫叙,其远方地面官员,宜照原籍,于附近布政司所辖去处铨用。事例

成化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子孙,听令一人送国子监读书出身。若大臣果有勋劳于国,出自特恩录用其子孙者,不在此限。

官员封赠,有诰敕制度等第,必视其品秩。若颁给之制,见于诸司职掌,其后事例多不同,今备录之。诸司职掌:

一公侯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妇人诰敕同夫品级。

一公侯诰用玉轴,一品官同。伯子男诰用犀轴,二品官同。三品、四品官用抹金轴,五品以下用角轴。

一在京官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命,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官,初任试职,一年后考核堪用者,与实授,颁给诰敕。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候一年任满,给与敕命守支。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不给敕命。在外官员,三年为一考,称职者颁给诰敕。升职官员合与实授者,于本任内历事一年后,方可出给诰敕。若有才能卓异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正官,颁给诰敕,取自上裁。本部遇有应给诰敕官员,具本奏闻,仍具印信手本,开写合授散官,并年籍脚色,送中书舍人。候书写完备,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宝司,于御前用宝讫,具奏御前颁给。其有追夺为事官员诰敕,具本奏缴内府,会同吏科给事中、中书舍人,于勘合底簿内附写为事缘由,眼同烧毁。事例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给诰皆如一品之制。惟公、侯用玉轴,伯、子、男用犀轴为别。永乐二十二年,诏五品以下官,曾经一考称职,未给诰敕升用改除者,一体封赠。未及一考升用改除者,满日方给。在京王府长史,一体给诰。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经一考称职,给与本身诰命。九年考满,方与封赠。宣德元年,令在外王府长史、纪善九年无过者,许给诰敕。四年,令文官有犯贪污者,追夺原给诰敕,未给者不给。五年,令应授诰敕官员,未授之先,曾犯赃罪,已经赦宥者,悉免追夺。若授诰敕之后,犯赃罪,虽经赦宥,皆追夺。十年,令在外官员三年考满称职者,给与诰敕。正统二年,奏准:收粮经历满十万石,给与敕命。三年,令文官诰敕,俱待九年考满方与。十二年,定诰敕轴数。一品五轴,二品三轴,三品二轴,四品、五品一轴,六品以下一轴,仍待三考满方给。天顺元年奏定,一品四轴,二品、三品三轴,四品至七品二轴。二年,诏: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见在者,授封。其父在而母亡,或母在而父亡者,奏准共给一道。

凡各王府、将军、郡主、仪宾诰命,礼部奏准,移咨本部类奏撰写用宝并造袱匣完备,该府具奏关领,仍候礼部移咨到日,类奏给授。

凡两京应请诰敕官员,三年考满,各衙门勘实,移咨本部,行考功司,查其考称出身历任,两月一次具奏。凡在外司、府、州、县等官,九年考满,取给诰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称平常,仍行各该衙门掌印官勘实。其巡抚、巡按奏保旌异官员,本部查曾经考满,果勘旌异者,仍行都察院,转行巡按御史,覆勘卓异政绩,具奏定夺。凡两京各卫收粮,经历三年考满,任内收粮十万石之上者,给与敕命。

凡诰敕用宝。诰用制诰之宝,敕用敕命之宝,仍以文簿与诰敕各编字号,复用宝识之,文簿藏于内府。

凡功臣铁劵,刻其文于上,以黄金填之,左右各一面,右给功臣,左藏内府。诸司职掌:

一、自荣禄大夫,至将仕佐郎,凡九等十八级,所余官员合得散官,照依定制,奏闻给授。及选部付到在京各衙门实授官员,及考功考过试职,一年堪用,并三年称职者,合得初授升授散官,具奏行移该衙门,转行给授。一、凡白身人入仕,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与对品初授散官;任内历俸三年,初考称职,与升授散官;又历俸三年,再考功迹显著,方与加授散官。若考核平常者,止与初授。其任内未经初考,迁调改除者,仍照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已经初考,合得升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若升等者,止与对品初授。或有已得升授,未经再考,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已经再考,合得加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与加授散官;若升等者,止与对品初授。其有先曾历任二品、三品等职,今次降用,若系有罪及阘茸不称职贬降者,照依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若量才任使,不系贬降,但今授职事,比与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诰敕仍旧者,亦照见授职事,与对品初授散官。俱于三年之后,照例升授。其加赠一节,考验本人生前功迹,合得加授者,照例给与

正一品、

从一品、

正二品、

从二品、

正三品、

从三品、

正四品、

从四品、

正五品、

从五品、

正六品、

从六品、

正七品、

从七品、

正八品、

从八品、

正九品、

从九品。明会典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