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明] 徐溥等 撰 · [明] 李东阳等 重修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三

吏部二

官制

国初官制,具载于诸司职掌。至洪武末,渐加更定,革除年间,多所变易。永乐初,悉复其旧。暨建两京,各衙门官职并置,繁简随宜。其后亦或因事损益,而纲维体统,一遵旧制。今具列于后,其所损益者,各附本条之下。南京所减员数,正佐多寡不一,不复备列。诸司职掌:

凡内外各司府州县衙门,并合属仓库、河泊所、税课司局、驿递、闸坝、僧道、医术大小衙门合设官员,及五军都督府并各卫所军职文官制度,并令典名数,务要周知。在京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

国初置三公府,后不设官,不特授,但为大臣加官及赠官。

太子太师,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太子少师,

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太子宾客。

已上皆东宫官,不专授,但为大臣兼官、加官或赠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