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宋] 王溥 撰

日蚀

高祖朝四: 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四年八月丙戌朔,六年十二月壬寅朔,九年十月丙辰朔。

太宗朝十五: 贞观元年闰三月癸丑朔,九月庚戌朔,二年三月戊申朔,七月乙巳朔,三年八月己巳朔,四年正月丁卯朔,六年正月乙卯朔,九年闰四月丙寅朔,十一年三月丙戌朔,十二年闰二月庚辰朔,十三年八月辛未朔,十七年六月己夘朔,十八年十月辛丑朔,二十年闰三月癸巳朔,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

高宗朝十二: 显庆五年、六月庚午朔,乾封二年、八月己丑朔;总章二年、六月戊申朔;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二年十一月甲午朔,三年十一月壬申朔;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调露二年、四月乙巳朔,十一月壬申朔;开耀元年、十月丙寅朔;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十一月庚申朔。

天后朝十三: 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四年六月丁亥朔;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长寿二年、九月丁亥朔,三年九月壬午朔;延载元年、九月壬午朔;证圣元年、二月己酉朔;圣历三年、五月乙酉朔;久视元年、五月己酉朔;长安二年、九月乙丑朔,三年三月壬戌朔,九月庚寅朔。

中宗朝二: 神龙三年、六月丁夘朔;景龙元年、十二月己丑朔。

睿宗朝一: 太极元年、二月丁夘朔。

玄宗朝十七: 先天元年九月丁夘朔,开元三年七月庚辰朔,六年五月乙丑朔,七年五月己丑朔,九年九月乙巳朔,十二年闰十二月丙辰朔,十七年十月戊午朔,二十年二月癸酉朔,八月辛未朔,二十一年七月乙丑朔,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二十三年闰十一月壬午朔,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天宝元年七月癸夘朔,五载五月壬子朔,十三载六月乙丑朔。肃宗朝二: 上元二年七月己未朔,既,大星见。至德元年十月辛巳朔。

代宗朝二: 大历三年己巳朔,四年正月庚午朔。德宗朝七: 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日有蚀之。有司准礼,将伐鼓于社,未许。大常卿董晋奏曰:伐鼓于社,所以责群阴,助阳光也。所宣诏命,不合经义。奏请不报,竟不伐鼓。六年正月戊戌朔。先是,有司奏,元日太阳亏,遂罢朝会。至时不蚀,百寮称贺。七年六月庚寅,先是,司天奏:是日太阳亏。至时,以阴云不见,百寮称贺。八年十一月壬子朔,日有蚀之,上不视朝。司天监徐承嗣奏:据历数合蚀八分,今退蚀三分,计减强半。准占,君盛明则阴匿而潜退。请宣示朝廷,编诸史册。诏付所司。十年三月壬寅,司天奏:四月癸夘朔,太阳亏,已后五刻食既,未后五刻复满者,旧例合宣行。太常博士姜公复状奏:准开元礼,太阳亏,皇帝不视事,其朝会合停。敕旨依奏。至时阴云不见,百官表贺。十二年八月朔。十七年五月壬戌朔。宪宗朝五: 元和三年七月癸巳,上谓宰臣曰:昨太史奏太阳亏及朔日上瞻如言皆验,其故何也?又素服救日之仪,有何所凭?李吉甫对曰:日月运行,迟速不齐,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余,日行一度,月行十二度有余,卒二十九日半而与日会。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异,或进或退,若晦朔之交,又南北同道,即日为月之所掩,故有薄蚀之变。虽自然常数,可以推步,然日为阳精,当人君之象,若君行有缓急,即日为之迟速;稍逾常制,为月所掩,即阴侵于阳,亦犹人君行或失中,应感所致。故礼记云:男教不修,阳事不得,谪见于天,日为之蚀;妇顺不修,阴事不得,谪见于天,月为之蚀。古者日蚀,则天子素服而修六官之职,月蚀,则后素服而修六宫之职,皆所以惧天戒,自省惕也。君人者,居物之上,易为骄盈,故圣人制礼,务乾乾夕惕,以奉顺天道。苟德备,则天人合应,百福来臻。陛下恭已向明,日慎一日,又顾忧天谴,则圣德益固,升平何远!伏望长保睿志,以永无疆之休。臣等不胜欣感之至。因与同列称贺。上深然其言,谓吉甫等曰:书传皆言天之交感,妖祥应事,盖如卿说。且素服救日,乃自贬之旨。朕自惟不德,实惧有以致谴咎,载深兢惕。卿等当悉务理,匡我不逮也。十年八月己亥朔。十三年六月壬子朔。

穆宗朝一: 长庆二年三月,太礼院奏,四月一日太阳亏,准开元礼,其日废务,皇帝不视事。居数日,上谓户部尚书韦绶曰:灾可禳,福可祷乎?对曰:可以德禳。宋景公善言而妖星为之退舍是也。福不可以求致,故汉文帝于祠祀,命有司敬而不祈,用能变已成之灾,享自致之福,著于史传,其理甚明。今人或不慎行,以祈灾销,媚于神而冀福至,神苟有知,当因致谴。上深然其言。

文宗朝三: 太和八年二月壬午朔。开成元年正月丙辰朔。二年十二月庚寅朔。司天奏,是日太阳亏,至时阴雪不见。

武宗朝四: 会昌三年二月庚申朔。四年三月甲寅朔。五年七月丙午朔。六年十二月戊辰朔。

宣宗朝一: 大中二年五月己未,朔。

昭宗朝一: 天祐元年十月辛夘,朔,蚀在心宿初度十五分之三。

哀帝朝一: 天祐三年四月癸未,朔,蚀在十三度,属赵分。太常礼院奏:准故事,伐鼓于社,皇帝素服避正殿,百官素服,各守本局,于厅事前重行,每等异位,向日端立,俟复明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