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宋] 王溥 撰

左降官及流人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犯罪诸色,授以文武远官,年考未满,方便解退者,宜令依旧重任,绩前考满。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左降入考未满间,重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若是五流及余犯,自依常法。

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诸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留,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罪稍重者,日驰十驿已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是更因循,所由官当别有处分。

十三载二月初九敕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郁而未通,情礼之间,深可哀恤。如有此数,并宜放还,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常式。

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名教、枉法强盗贼,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侍,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建中三年正月敕:诸流贬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其年四月,御史台奏:天下断狱,一切请待谳报,以正刑名。唯除杀人当罪,自徒以上结竟者,并徙置边州。京兆尹严郢驳奏曰:臣伏以徙置边州者,流之异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当。其死罪,除杀人之外,又有十恶重罪,造伪刻印,并主典伪用印,及强盗光火等,若一切免罪徙边,于法太轻,不足惩戒。其徒罪条目至多,或斗殴争竞,小有伤损;或夫妻离异,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或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不可悉数。今一切徙边,与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又准刑部格,京城殷杂,愆犯百端,触网陷刑,徒罪偏广,若皆送覆,系滞寔多。其徒已下罪,非除免、官当及敕杖者,准外州县例,量事处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待谳报,法司断结,准式有程,州县禁囚,动盈千百,计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十人,此则百姓动摇,刑章紊挠。又边州及近边犯死及徒流者,复何以处?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从之。

贞元三年五月,诏停省天下州府官员,其左降官仍旧。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邺并量移授官。故事,量

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考授,至是特授之。

元和三年闰十二月,庐州奏: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䪻,母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请奔丧者。准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已后,流人左降官称遭忧奔丧者,宜令所司先奏听进止。

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璠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臣等窃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归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伏请自今已后,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满日,六年后并许放还,冀扺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十二年四月敕:应左降官流人,不得补职及留连宴赏。如擅离州县,具名闻奏。

其年七月敕:自今已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考满后,委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及到州县月日,申刑部勘责,俾吏部量资望位量移者,仍每季具名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及常参官,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其月敕: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令,因循日久,都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自今已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宜并从到后经五考满量移。今日已后,左降谪远等官,量移未复省官,亦宜准此处分。如是本犯十恶,及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余累,及赃贿数多,情状稍重者,宜具事由奏闻。其曾任刺史、督都、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参官,刑部检勘,具元犯事由闻奉,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未满五考已前,遇恩赦者,准当时即处分。其复资度数,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诸道左降官等,经五考满日许量移者,具贬降官日授正员官。或无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余左降官,缘任处州府多是遐远,至考满日,其有申牒稽迟致留滞者,其刺史、本判官、录事参军等,并请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仍请依旧。从之。 其年十月敕:自今已后,流人不得因事差使离本处。

十四年十一月,吏部奏:今请应责授官前制已改转者,各勒依今任考数,停替日便放东西,合选时任自参选,不要及更有检辖。庶使人无凝滞,事有指归。敕旨依奏。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已经没官,被人请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到,并委州府却还,务令安业。

四年四月,刑部奏: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请准制以流贬量移,轻重相悬,贬则降秩而已,流为摈死之。刑部论理条件闻奏。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准今年三月敕文,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及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外,量移校近处;如去上都五千里已下者,则约一千里内,与量移近处。如经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满者,更与量移,亦以一千里为限。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如左降官来复资遇恩满五考者,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与量移。又准今年正月德音,诸色流人与减一年,除减外,满五年即放还收叙。其配流在德音已后者,不在减限。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为限。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纵违恩敕,不在放归限。今请待十年满即放归,仍任取配流日计年数,不在援引德音减年之限。制可之。开成元年二月敕: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及曾经误累停免,未经引用者,并与进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称者,中书门下量才处分。

四年五月敕:诸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起今已后,宜委吏部,许终四考满与替。仍先具事由,申中书门下,取指检,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 其年十月五日敕节文:今后流人,宜准名例律及狱官令,有身名者,已后听赦;无官爵者,六年满日放归。

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佃令耕田,以为生业。

大中三年六月敕:先经流贬罪人,殁于贬所,有情非恶逆,任经刑部陈牒,许令归葬。绝远之处,仍量事给棺槥。四年正月敕:徒流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许量减三年。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其秦、原、威、武诸州诸阙,先准格徒流人亦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 其年十一月敕: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制置,一切合同。其已罪配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七年放还。 其年五月,御史台奏:起请赦书节文,流人该恩,例须磨勘文书,虽曰放还,尚为拘绊。其人经三度量移者,赦书后委所在长吏子细检勘,无可疑者,便任东西讫,具名闻奏。臣今条流,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时,请委刑部具先流甚处相承牒,准赦文,当日放东西讫,具名闻奏。其流人未有处分者,请委刑部准此磨勘,牒报本道,并其事由报台,庶免留滞。五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今后有配长流及本罪合死,遇恩得减等者,并勒将妻同去,有儿女情愿者亦听。如流人所在身死,其妻等并许东西,州县不任勾留,情愿住者亦听。

乾符元年九月十六日敕:应残疾笃废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李景庄奏:配州府流人,流刑三等,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五百里为一等。准律,诸犯流应配者,二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所从户口例。今后望请诸流人应配者,依所配里数,无要重城镇之处,仍逐罪配之,唯得就近。敕旨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