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官奏事
旧制,六品以下官奏事,皆自称官号臣姓名,然后陈事。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则不称官号。
贞观四年五月五日,上谓房玄龄等曰:君于臣子,情亦无别。前如晦亡,朕为不视事数日,恻怆之兹。念任环亡,岂有内外殊异,所司不进状,乃对仗便奏,此岂识朕意?如朕子弟不幸死亡,公等可如此奏耶?今日后不得如此。永𡽪二年十二月诏:五品以上上封事不能进,听仗下面奏。
景龙二年二月七日敕: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若有秘密,未应扬露,及太史官,不在此限。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判官对仗面奏。其御史弹事,亦先进状。至开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诏:比来百司及诸使奏陈,皆待仗下,颇乖公道,须有革正。自今以后,非灼然秘密,不合彰露者,并令对仗。如文书浩大,理文杂著,仍先进状。其太史官自依旧例。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曰:百司及奏事,皆合对仗公言。比日以来,多仗下独奏,宜申明旧制,告语令知。如缘曹司细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奏者,听仗下奏。
开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五品以上要官,若缘兵马要事,须面奏陈听。其余常务,并令进状。
兴元元年九月,上谓宰臣曰:近者朝官谏言,都不陈奏,时之利病,何以知之?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当令朝官三两人面奏时政得失,庶有弘益。
贞元十四年二月,太常卿齐抗奏:元日朝贺奏事,户部、礼部尚书、司天监奏,开元礼并令于横班同群官拜讫,然后依次奏事。自后并未拜以前,先就阶上立,奏事毕,随例便退。既无礼度,则有阙仪。今请依开元礼部、户部尚书以上,于南班再拜讫,便随上公升于阶,就东向位立。准仪注奏事,以补旧仪。可之。
十八年七月,嘉王府咨议高弘本正衙奏事,自理逋债。因下敕曰:比来百官每于正衙奏事,至于移时,为弊亦甚。自今以后,不须于正衙奏事,如要陈奏者,并于延英进状请对。
长庆二年七月,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阁内奏事,近年无例。昨者威卫将军高扶援引德音,迥出班位,缘非弹奏本条,未敢举勘。起今以后,其文武常参官应有谏论,合守进状常例,有违即请奏弹。从之。
会昌元年六月敕:今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章表,论人罪恶,并须证验明白,状中仍言请付御史台,不得更云请留中不出。如军国机要,事关密切,不在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