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宋] 王溥 撰

朔望朝参

贞观二十二年十月八日,令百寮朔望日服袴褶以朝。永𡽪元年十月五日,京官文武五品,依旧五日一参。神龙元年四月十四日,初令文武官五品以上,每朔望参日,升殿食。

先天二年十月敕:文武官朝参著袴褶珂伞者,其有不著入班者,各夺一月俸。若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频犯者,量事贬降。其衣冠珂伞,仍许著到曹司。

开元中,萧嵩奏:每月朔望,皇帝受朝于宣政殿,先列仗卫及文武四品以下于庭,侍中进外办,上乃步自序西门出,升御座。朝罢,又自御座起,步入东序门,然后放仗散。臣以为宸仪肃穆,升降俯仰,众人不合得而见之。乃请备羽扇于殿两厢。上将出,所司承旨索扇,扇合,上座定,乃去扇。给事中奏无事,将退,又索扇如初。令为常式。开元二十五年,御史大夫李通奏:每至冬至及缘大礼,应朝参官并六品清官,并服朱衣,余六品以下,许通著袴褶。如有丧故,准式不合著朱衣袴褶者,其日听不入朝。自余应合著而不著者,请夺一月俸,以惩不恪。制曰:可。

天宝三载二月三十日敕:百官朔望参,应服袴褶,并著珂伞,至闰二月一日宜停。自今以后,每逢此闰,仍永为常式。

六载九月二十一日敕:自今以后,每朔望朝晚,于常仪一刻进外办,每座唤仗奉朝,从容至阊门,入至陛外,不须趋走。百司无事,至午后放归,无为守成,宜知朕意。至十二载十一月十三日,御史中丞吉温奏:请京官朔望朝参者,朱衣袴褶,五品以上著珂伞。制曰:可。十三载九月,御史中丞吉温奏:朔望朝参,望自今以后,除伎术官外,余官不到,两人以上者及本司官长,各夺一季禄,五人以上者,奏听处分。至冬,应合著袴褶并珂伞者不具者,请准敕弹奏。从之。

十四载三月一日敕:常参官分日入朝,寻胜宴乐。乾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员外郎五品以上常参官,自今以后,非朔望日许不入。贼平之后,依旧常参。

广德二年九月一日敕:朝官遇泥雨,准仪制令停朝参。军国事殷,若准式停,恐有废阙。泥既深阻,许延三刻传点,待道路通,依常式,以后亦宜准此。

天历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栖筠奏:伏以朝廷之仪,义当祗肃。今者以手力资钱比俸禄旧罚,请准永泰元年八月敕为定。其一司之中,有三人以上是参官,其日并不到者,本司长官请罚一月手力资钱。其一月内三度不到者,虽每度有罚,亦准前罚一月资钱,每月仍便于左藏库折纳。其有久不朝谒,并假过百日以上者,望令本司录奏。如相容隐,台司访察弹奏。余请依敕处分。从之。

又文武常参官,或有晚入,并全不到,及班列失仪,查御史台录名牒所由,夺一月俸。经三度以上者,弹奏。准开元二十二年三月敕,如闻朝官仗下多出侧门,及中书门下不散,自今以后,宜令台司检察,除公事见宰相,一切从正门出,违者弹奏。又准乾元元年敕,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禄。贞元二年八月一日,御史中丞窦参奏:准仪制令,泥雨合停朝参。伏以军国事殷,恐有废阙,请令每司长官一人入朝,有两员并副贰,亦许分日。其夜甚雨,至明不止,许令仗下后到外廊食讫,入中书。其余官及王府长官,并请停朝,任于本司勾当公事。泥雨经旬,亦望准此。

七年十一月诏常参官入门,不得奔走。其有周以下丧者,禁襂服复衣绫袍金玉带。初,金吾将军沈房有弟丧,公服不衣,襂服入门。上问宰臣,董晋对曰:准式,朝官有周以下丧者,许服𫄟缦衣,不合浅色。上曰:南班何得有之?对曰:因循而然。又曰:在式,朝官皆以绫为袍,五品以上服金玉带,取其文彩华饰,以奉上也。昔尚书郎含香,此意也。

八年十月,复命金吾置门籍。

十二年四月,御史中丞王颜奏:吏部、兵部、礼部侍郎、郎中、员外郎共一十二员,起去年十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日,并不朝参,此谓选限内不朝。又凭格敕,去三月二十一日辍朝,前件官并阙奉慰。臣按中书门下省并兵部、吏部,敕格无文。伏以国朝故事,开元以前,自假节日,百官尽入朝。至天宝五载,始放旬节假日不入。近年又赐分日。伏缘优贷之厚,反致慢易之愆。请自今以后,吏部、兵部尚书、侍郎除试人铨注曹官,并礼部侍郎、兵部南曹官试人及入宿日,其余朝参等官,并准式。寻为吏部、兵部、礼部奏举,诏又可之。

十三年正月,御史台奏:诸司常奏文官隔假三月以上,并横行奏假。其武班每月先配九参。比来或经冬至及岁寒食等三节,假满不足,本配入日,并不横行,事实乖阙。请从自今以后,每经三节假满,纵不是本配入日,亦请依文官例参。从之。其年六月十二日敕:卿等朝谒是常,或阴雨不闻鼓声,则不免奔波走马,忽有坠损,深轸朕怀。自今以后,纵鼓声差池,亦不得走马。及时暑稍甚,雨雪泥潦,亦量放朝参。

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归崇敬以百官朔望朝服袴褶非古礼,上疏曰:按三代典礼,两汉史籍,并无袴褶之制,亦未详所起之由。隋代以来,始有服者,事不师古,请罢之。奏可。

元和元年三月,准吏部、兵部尚书、侍郎、郎官,并礼部侍郎、御史中丞武元衡奏:前件等司,近起十月至来年三月,称在先选举限内,不奉朝参,令式无之,礼敬斯阙,一年之内,半岁不朝。去贞元十二年,中丞王颜奉敕厘革,载在明文。寻又因循,辄自便改。若以兵部、礼部举选限内事繁,即中书门下、御史台、度支、京兆府公事至重,朝请如常。而况旬节已赐归休,常参又许分日,一月之内,才奉十日朝参,其间甚热甚寒,皆蒙预放。臣以为王颜举奏甚详,当时敕文处分甚备,请准贞元十一年四月敕旨,自今以后,永为常式。他年妄改条,请委台司弹奏。庶使班行式序,典法无亏。依奏。

二年十二月,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准乾元元年三月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跪拜,待漏行立不序,谈笑喧哗,入衙门执笏不端,行立迟慢,至班列立不正,趋拜失仪,言语微喧,穿班仗,出阁门不即就班,无故离位,廊下食行坐失仪,语闹,入朝及退朝不从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书,每犯夺一月俸。今商量,旧条,每罚各减一半,有犯必举,不敢宽。如所由指挥,尚抵拒饰非,即请准旧例录奏贬官。从之。

四年十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准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颜,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礼部侍郎官,每年举选限内,不奉朝参。又今年所造选格,不详敕文,复请明日朝参,臣合弹奏。敕:宜准贞元十二年四月敕处分。

九年十二月敕:起来年正月以后,每朔望日,刑部侍郎、郎中、员外、大理卿、少卿及中丞一人侍对。其日宰相并次对中朝官,并不用来。

十年三月壬申朔,御延英殿,召对宰臣。故事,朔望日御宣政殿见群臣,谓之大朝。玄宗始以朔望陵寝荐食,不听政,其后遂以为常。今之见宰臣,特以事召也。其年六月敕御史台:自今以后,常参官每入班,以见到人名衔进来,其朔望及双日勿进。是月诏:自今以后,许寅后二刻传点。及是质明后,朝骑有尚在街中者,特坐紫宸殿,久之,而朝班未至,因命宰臣宣谕之,乃复。

十四年二月诏:朔望据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仍委御史台检察闻奏。大中四年十月望,不视朝,以大祀故也。

太和元年六月敕: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御史中丞魏谟奏:准兵部、吏部、礼部三司尚书、侍郎等官一十三员,主举选试,五个月不朝参,近已降流闻奏讫。奉敕:前后敕文处分,有司不合妄更奏论。准贞元十二年、元和四年弹奏,前件三司除试人及入宿外,并不合不朝参。敕文曾未经年,三司复此论奏。今具前后敕文,如前敕者,本是五个月不朝,今许不过一两月,奏不权放,必恐壅滞。准兵部选事劳逸,尤与吏部不同。选限内遇公事繁并日,准具事由牒台,寻常不在放朝参限。

天祐二年十二月敕:汉宣帝中兴,五日一听朝,历代通规,宜为常式。今后每月只许一、五、九日开延英,计九度。其入阁日,仍于延英日一度指挥。如有大段公事,中书门下具牓子奏请开延英,不拘日数。

三年六月敕:文武百僚,每月一度入阁于贞观殿。贞观大殿,朝廷正衙,正至之辰,受群臣朝贺。比来视朔,依贞观仪,今后于崇勋殿入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