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县志
本朝田土,多因前代旧籍,自是有官田、职田、没入田、府县学田、废寺田、祗候等田,山地、荡亦如之。洪武初,令各处荒闲田地,许诸人开垦,永为己业,所谓地无不耕之土,而民用足矣。今将官民田地名品等则通具于后,使人知所始也。
官田,籍没之田,官募人耕租者, 国朝以前皆有之。又开垦荒田、官湖田,俱为官田。洪武初,宣城等府减半征收,余畿外州县皆全征。 职田,品官职分之田。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隋开皇间,始名职田。宋天圣间,诏罢天下职田,寻复之。至绍兴间,职田纳产钞若干,则田已召募民间耕租矣。 没官田,籍没之田。宋绍兴间,人户田产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 国朝凡民间有犯法律,后籍没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 废寺田,宋大德五年,朱熹知漳州,请以废寺闲田召人承买,不惟田业有归,亦免租税失陷。 国朝废弛寺观,遗下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悉拨与招还无业者,为废寺田。 府县学田,宋天圣五年,建府学田。大德五年,增县学田。朱熹奏乞学田召人承买。绍兴六年,余杭进士叶置等状请佃到本县止戈乡潘维正官田八顷七十三亩,许佃户承买,指挥纳钞入官。 国朝府县学田租税此也。 白云宗田,元仁宗朝,台臣言白云宗总摄所统江南为僧之有发者,不养父母,避役损民,勒还民籍。延佑六年,中书省臣言:“白云宗总摄沈明仁,强夺民田二万顷,私赂近侍,已奉旨追夺,清汰其徒,还所夺民田。”大德十年,罢江南白云宗僧录司,汰其民归州县,僧归各寺,田悉输租。 畏吾儿田。元太宗时,畏吾儿国来归。至元二十七年,抄收色目畏吾儿人户。今 国朝称畏吾儿田,是必得罪没入之田也。 财赋田,元置财赋提举司,立籍财赋佃户。国朝称财赋田,此也。 站田,元立站赤户,以富民充之。又立站铺,以贫民充。 国朝称站田,此也。 弓兵田,宋建炎间置诸县弓手。元设弓兵以防盗,验民户丁田多寡,立定额数。 国朝称弓兵田,此也。 铺兵田,元设铺兵,先以富民充役,后民有规避差发者罪之。 国朝称铺兵田,此也。 祗候田,元中统五年,每户限田四顷,除免税以供铺马祗应。今国朝称祗候田,或起于此。 旧有田,前代田旧有之名。 国朝复业,人民丁少而旧田多者,不许依前占获,止许尽力耕垦为业。 户绝田户内丁口尽绝之田。前代尝搜括逃绝田产,召人租种。嘉佑二年,诏天天下没入人户绝田,募人耕收。宋隆兴元年,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亦依户绝法。 国朝,户绝田多类此。重租田豪右之田,平时尽意加租一石,抄没入官,其簿籍租税即为原额。 杂地杭志有杂产,今杂地恐类此。 白地元中统五年,诏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绍兴间,括民白地钞。金陵志有“白地房廊钱”。今国朝白地恐此类。 官山宋孝武时,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其余照品第有之,亦有没入官山。 国朝,官山租税恐多类此。
盐粮,课钞皆始于南唐,此额外之征,非正赋也。官不能自卖,而俵散抑配之法行,计口以课盐钱,望户而征盐米,宋元因之。迨至 国朝,盐亦官给,计口征米,以充边储。天顺间,市民罢米折钞,今盐无可支,民之输纳者如故。又盐米随秋粮上仓,不无带耗之征,盐钞逐户碎收,难免指丁之害。弘治间,都御史张公缙尝知本府,深究此与后巡抚南直隶,作支移之法,就于该年均徭里甲内带审,不过十大户,出银抵补,足以祛一邑之弊,此一策也。若乡民盐口原额不过一万六千二百八十一口,使任凭里书,不照原额,逐户逐丁科派,害岂胜言哉!如得照依正统年间知县郭南所奏,将秋粮拨剩余米存留在仓,抵补别项税粮,免其重征,则先王惠养之政,通变之术,莫过于此。若再十年一次编定,设有消长,量为增损,惟在不失原额,户给小票,以凭收照,宿弊永可除也。愚领志事,悉意搜研,稽政问俗,得其弊源如此,不可不直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