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剑辟㖇曲礼记童子事曰:“负剑辟㖇诏之。”郑氏注云:“负谓置之于背,剑谓挟之于旁。辟㖇诏之,谓倾头与语。口旁曰㖇。”欧阳公作其父泷冈阡表云:“回顾乳者剑汝而立于旁。”正用此义。今庐陵石刻由存,衢州所刊六一集已得其真。或者不晓,遂易“剑”为“抱”,可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