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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席居中堂。
家无二主,似合少近西为宜。
朔祭子为主。
按丧礼,“凡丧,父在,父为主”,则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也。又曰:“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云:“各为妻子之丧为主也。”则是凡妻之丧,夫自为主也。今以子为丧主,似未安。先遣柩归而奉魂帛,终丧,埋帛立主,此于古无。初,既不能尽从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终不是也。
奉祀者题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须题奉祀之名,亦得。
庙别三世,别设一位于其下。
礼,卒哭而祔于祖姑,三年而后入庙。今既未葬,则三虞卒哭之制无所施,不若终丧立主而祔,祔毕,于家庙旁设小位以奉其主,不可于庙中别设位也。愚见如此,未知是否?告更以温公书仪,及高氏送终礼参考之,当有定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