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问第三十六
郑氏注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小功无变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
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凡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